專業教練勞務承攬合作協議書
立合約書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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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: let's box 博館店(負責人:Luk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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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________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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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編號/營業登記:_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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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(專業教練): __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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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字號:_____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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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________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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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:______________
緣由:
甲方經營拳擊運動場館,為提供學員優質之專業課程服務,擬委由具備專業資格之乙方,以獨立承攬方式提供教學服務。雙方本於平等互惠之精神,依中華民國《民法》第四百九十條以下承攬之相關規定,合意訂立本協議書,條款如下:
第一條 合作關係之性質與定位
一、獨立承攬關係
雙方確認本協議為民法上之「承攬契約」,乙方係以獨立專業服務提供者之地位,為甲方完成約定之教學工作成果。乙方非甲方之受僱人,雙方間不成立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僱傭關係。
二、承攬性質之具體表現
為明確承攬關係之實質,雙方同意下列事項:
(一)乙方於甲方品牌課程規範及教育訓練要求之框架內,就具體教學方法、臨場應變及個別學員指導,享有專業自主決定權。
(二)乙方得自由決定是否承接甲方所提出之課程邀約,不受甲方片面指派之拘束。
(三)報酬之計算以乙方實際完成之教學成果(含授課堂數、學員人數及課程項目)為準,非以固定時薪或月薪方式給付。
(四)乙方無法親自提供服務時,得自行安排符合資格之代理人(詳第七條),此為承攬契約容許由第三人履行之特徵。
(五)乙方得同時為其他場館或個人提供不牴觸本協議第九條之專業服務。
三、品牌課程規範與教育訓練
為確保場館服務品質之一致性與品牌形象之維護,乙方應遵循甲方制定之品牌課程規範(包括但不限於課程標準流程、教學內容架構及服務品質基準),並參加甲方安排之教育訓練及技術研習。甲方得依營運需要不定期更新前述規範,經合理通知後,乙方應配合調整。
前項品牌課程規範之具體內容包括:
(一)夜店拳擊類課程:音樂節奏搭配、場館燈光氛圍標準及高張力學員互動體驗。
(二)一般拳擊與肌力類課程:動作技術指導之正確性、運動安全監控及科學化訓練邏輯。
(三)通用服務指標:學員滿意度、準時開課與撤場,及場地設備基本維護。
四、自行投保義務
乙方應自行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(或勞工保險),甲方不負代為加保之義務。乙方如因未投保致生損害,概由乙方自行負責。
第二條 合約期間與續約
一、合約期間
本協議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起,至民國___年__月__日止,為期壹年。
二、續約機制
合約屆滿前三十(30)日,如任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之意思,本協議自動續約壹年,續約次數不限,每次續約條件同本協議。惟甲方得於續約時調整附件一之報酬及管理規範,並於續約生效前十四(14)日通知乙方;乙方如不同意調整內容,得於收到通知後七(7)日內以書面表示不續約。
三、試用合作期
本協議首三(3)個月為試用合作期。試用期間雙方均得以七(7)日前書面通知終止合作,無須說明理由,亦不負違約責任。
第三條 報酬計算與給付
一、報酬基準
乙方之報酬依實際完成之授課成果,按學員人數、堂數及課程項目計算。具體計算方式及金額詳見附件一「教練報酬與營運管理規範」,附件一為本協議之一部分。
二、給付方式
甲方應於每月__日結算上月報酬,並於結算後五(5)個營業日內,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撥付至乙方指定帳戶。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。
三、稅務處理
乙方之報酬屬執行業務所得,甲方依法辦理扣繳申報。乙方應自行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,甲方不負代為處理稅務之責。
四、報酬調整
甲方如需調整附件一之報酬基準,應於預定生效日前十四(14)日以書面或雙方慣用之通訊軟體通知乙方,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始生效力。
第四條 課程安排與協商
一、課程邀約與承接
甲方依場館營運需求擬定課程表後,以邀約方式通知乙方。乙方得依自身時間及意願決定是否承接,惟一經承諾即應依約完成。為維護場館營運品質與學員權益,甲方保有課程整體配置之最終規劃權。
二、課表異動
課表確認後,如有異動需求:
(一)甲方因營運需要調整課表,應於三(3)日前通知乙方。
(二)乙方如需取消已承接之課程,應於七(7)日前通知甲方。乙方無論是否已提前通知,均應依第七條之規定自行安排符合甲方品質標準之代課人選;提前通知不免除乙方之代課安排義務。
三、教學品質檢核與優先指派
甲方定期收集學員評價及課程數據作為品質參考依據。表現優異之教練,甲方於課程配置時將優先考量指派,以資鼓勵。
四、營運品質未達標準之處理
參與人數或學員滿意度未達附件一所定標準時,甲方將啟動輔導機制,與乙方共同檢討改善方案。經輔導三十(30)日仍未達改善目標者,甲方得調整課程配置、減少排課或依第十條終止本協議。
第五條 保險與安全責任
一、專業責任保險
為保障雙方權益,乙方宜自行投保專業責任保險(含第三人體傷責任),保險金額建議不低於新臺幣壹佰萬元。如乙方未投保,因教學活動所生之第三人傷害賠償責任,由乙方自行承擔。
二、教學安全義務
乙方於授課過程中,應善盡專業注意義務,確保教學動作之安全性及學員之人身安全,包括但不限於:
(一)課前確認學員身體狀況及運動禁忌。
(二)正確示範動作並適時糾正學員姿勢。
(三)維持教學環境及器材使用之安全。
三、事故處理與責任歸屬
教學過程中如發生學員傷害事故:
(一)乙方應立即採取適當急救措施並通報甲方。
(二)因乙方教學疏失或未盡注意義務所致之學員傷害,其賠償責任由乙方負擔。如甲方因此遭學員或第三人求償,乙方應負賠償甲方所受損害之責任。
(三)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故(如學員隱瞞病史、場地設施瑕疵等),不在此限。
四、甲方安全義務
甲方應確保場館設施、器材之安全性與正常維護,並提供符合消防法規之營業環境。因場館設施瑕疵所致之事故,由甲方負責。
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
一、場館課程之歸屬
乙方於本協議期間,為甲方場館所開發、設計或改良之課程內容(包括但不限於課程編排、動作組合設計、音樂選曲搭配、教學流程及品牌特色課程架構),其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。乙方同意甲方得自由使用、修改、授權他人使用該等課程內容,無須另行取得乙方同意或支付額外費用。
二、乙方既有專業知識
乙方於本協議簽訂前已擁有之專業知識、訓練方法及教學技巧,不因本協議而移轉予甲方。惟乙方將其既有專業融入甲方品牌課程所產生之特定課程設計成果,仍適用前項約定。
三、肖像權與行銷素材
乙方同意甲方於合作期間,得將乙方之授課照片、影片用於場館行銷宣傳。合約終止後,甲方應於乙方書面要求後三十(30)日內停止使用含乙方肖像之新行銷素材,惟已刊載或已製作完成之素材不在此限。
第七條 代課與勞務給付
一、代課安排
乙方無法親自提供已承諾之教學服務時,應自行尋找符合甲方品質標準之代課人選:
(一)甲方場館內之其他合作教練:乙方通知甲方即可。
(二)場館外之教練:須事先提供代課人選之資歷供甲方審核同意後,方得代課。
(三)代課教練之報酬,由乙方與代課教練自行約定。
二、未安排代課之效果
乙方未依前項規定安排代課,致課程無法如期進行者,視為未完成該堂工作成果,甲方不給付該堂報酬,且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合理損失(包括學員客訴處理成本及商譽損害)。
三、營運協調會議
甲方得不定期召開營運協調會議(包括但不限於課程檢討、品牌規範更新及營運策略溝通),並於七(7)日前通知乙方。乙方應出席甲方通知之營運協調會議,甲方依附件一按次給付專業協調費。乙方如因不可抗力或已承接之其他課程時間衝突而無法出席,應於會議三(3)日前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。
無正當事由未出席營運協調會議者,甲方得將缺席紀錄納入品質考核,累計二(2)次以上者,甲方得依第四條第四項啟動輔導機制。
第八條 營業秘密與學員歸屬
一、營業秘密
乙方因執行本協議所知悉之甲方營業資訊(包括但不限於學員名單、聯絡方式、消費紀錄、課程定價策略、營運數據及行銷計畫),均屬甲方之營業秘密。乙方應善盡保密義務,不得洩漏、交付或以任何方式供第三人使用。本條義務於合約終止後仍繼續存在,不受合約期間之限制。
二、學員歸屬
透過甲方場館招攬或服務之學員,屬甲方之客戶資源。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:
(一)私下向學員收取費用或提供有償服務(重訓肌力課程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)。
(二)引導、招攬或協助甲方學員轉至其他場館或個人工作室接受服務。
(三)利用甲方學員資料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進行商業行為。
三、社群媒體規範
乙方於個人社群媒體發布與甲方場館相關之內容時,應維護甲方品牌形象,不得發布有損甲方商譽之言論。
第九條 競業限制
一、合作期間之競業限制
本協議存續期間,乙方不得於甲方場館所在縣市內之其他場館,教授與甲方「夜店拳擊」(含類似名稱或實質相同之課程型態)高度雷同之團體課程。一般拳擊技術指導、個人教練及肌力訓練課程不受此限。
二、合約終止後之競業限制
本協議終止或屆滿後六(6)個月內,乙方不得主動招攬或接觸甲方現有學員,提供與甲方相同或類似之課程服務。
三、競業補償
為合理補償乙方因競業限制所受之不利益,甲方同意於合約終止後之競業限制期間,按月給付乙方最後在職月份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五十(50%)作為競業補償金。如甲方未依約給付補償金,乙方得不受第二項之拘束。
第十條 合約終止
一、甲方得終止本協議之事由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:
(一)乙方未安排代課致課程取消,累計達二(2)次。
(二)乙方之行為嚴重損害甲方商譽或品牌形象。
(三)乙方違反第八條禁止私單之規定。
(四)乙方違反第九條競業限制。
(五)乙方教學品質或營運配合事項(含會議出席)經第四條第四項輔導程序仍未改善。
(六)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學員受傷。
(七)乙方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(與教學或品德相關者)。
前項第(一)至(四)款及第(六)、(七)款之情形,甲方得不經預告立即終止。第(五)款之情形,甲方應於終止前十四(14)日通知乙方。
二、乙方得終止本協議之事由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:
(一)甲方連續二(2)個月未依約給付報酬,經催告後七(7)日內仍未給付。
(二)甲方場館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未改善,致乙方人身安全有明顯之虞。
(三)甲方違反本協議之重大條款。
三、任意終止
除前二項情形外:
(一)甲方得以十四(14)日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。
(二)乙方得以三十(30)日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,並應完成已承諾之課程或協助安排妥善交接。
四、終止後之義務
合約終止後,乙方應於七(7)日內:
(一)歸還甲方所交付之一切物品、資料及器材。
(二)配合甲方完成學員交接事宜。
(三)刪除所持有之甲方營業秘密資料。
上述義務之履行,為甲方結算及給付末期報酬之前提條件。
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
一、乙方違約金
乙方違反第八條第二項(禁止私單)或第八條第二項第(二)款(帶走學員)之規定者,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,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(包括但不限於營業損失及商譽損害)。如實際損害超過違約金金額,甲方得就超過部分另行請求賠償。
二、乙方違反保密義務
乙方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保密義務者,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。
三、甲方違約責任
甲方違反本協議致乙方受有損害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第十二條 個人資料保護
一、甲方因本協議之履行所蒐集之乙方個人資料,其利用範圍限於合約管理、報酬給付及法令遵循之必要目的。
二、乙方因授課所接觸之學員個人資料,僅得於提供教學服務之必要範圍內使用,不得為其他目的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亦不得於合約終止後繼續持有。
三、雙方應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之規定,善盡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義務。
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
因天災、疫情、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,致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之全部或一部者,該方應於事由發生後三(3)日內通知他方,且不負遲延或不履行之責任。不可抗力事由持續逾六十(60)日者,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,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,甲方應結算並給付終止日前乙方已完成工作之報酬。
第十四條 通知方式
本協議所定之書面通知,除另有約定外,得以下列方式為之,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:
(一)親自交付並簽收。
(二)以掛號郵件寄送至本協議所載地址(以郵局投遞日之次日起第三日為送達日)。
(三)經雙方合意之通訊軟體(如 LINE)傳送,以對方已讀或訊息送達後二十四(24)小時,以先到者為準。
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
一、協商優先
因本協議所生之一切爭議,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行協商解決。
二、調解
協商不成者,任一方得向甲方場館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。
三、管轄法院
如調解不成立而須提起訴訟者,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十六條 一般條款
一、完整合意: 本協議(含附件)構成雙方就合作事項之完整合意,取代先前一切口頭或書面之協議、承諾或聲明。
二、條款可分性: 本協議任一條款如經法院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,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。
三、修改與補充: 本協議之修改或補充,應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始生效力。
四、無轉讓: 乙方不得將本協議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。甲方如因營業讓與或組織變更,得將本協議之權利義務移轉予受讓人或變更後之組織。
五、份數: 本協議壹式貳份,由甲、乙雙方各執壹份,均具同等效力。
甲方: let's box 博館店
代表人簽章:_____________
日期:民國___年__月__日
乙方(教練): ____________
簽章:________________
日期:民國___年__月__日
附件一:教練報酬與營運管理規範
本附件為「專業教練勞務承攬合作協議書」之一部分,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。
壹、團體課程報酬(按堂計算)
一、夜店拳擊課程
- 參與學員 4 人以下:每堂新臺幣 600 元
- 參與學員 5 至 7 人:每堂新臺幣 800 元
- 參與學員 8 人以上:每堂新臺幣 1,000 元
二、專項拳擊及肌力課程
- 參與學員 4 人以下:每堂新臺幣 600 元
- 參與學員 5 至 7 人:每堂新臺幣 700 元
- 參與學員 8 人以上:每堂新臺幣 800 元
備註: 學員人數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,由甲方系統紀錄。
貳、私人課程報酬(單月累計制)
依乙方當月累計完成之私人課程堂數,適用下列報酬級距:
- 第 1 至 20 堂:每堂新臺幣 600 元
- 第 21 至 30 堂:每堂新臺幣 700 元
- 第 31 至 40 堂:每堂新臺幣 800 元
- 第 41 至 50 堂:每堂新臺幣 900 元
- 第 51 堂以上:每堂新臺幣 1,000 元
備註:
- 每月堂數歸零重新起算。
- 報酬採累進制,各級距分別適用對應費率。
參、營運品質標準
一、團體課程最低參與人數
- 白天時段(開館至 17:00):單月平均每堂 3 人
- 晚上時段(17:00 後):單月平均每堂 5 人
二、未達標處理流程
- 甲方通知乙方並啟動輔導機制,共同檢討改善方案。
- 輔導期間為三十(30)日。
- 輔導期滿仍未達標者,甲方得依本協議第四條第四項及第十條之規定處理。
三、學員滿意度
甲方得以問卷、線上評價或其他方式收集學員回饋。持續獲得正面評價之教練,於課程配置時享有優先考量。
肆、營運協調會議費用
乙方出席甲方召開之營運協調會議,每場次發給專業協調費新臺幣 500 元整(含交通及時間補貼)。
伍、其他事項
一、本附件之修訂,應由甲方於預定生效日前十四(14)日通知乙方,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以書面或通訊軟體確認。
二、本附件未盡事宜,依本協議正文之規定辦理。
甲方簽章: ________ 日期: ________
乙方簽章: ________ 日期: ________